鉴定亲子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几个问题我国法律未对鉴定亲子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适用不规范。本文首先界定了适用鉴定亲子的案件类型,分析了进行鉴定的条件以及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并提出在不同审级中进行鉴定亲子的程序问题。一、适用鉴定亲子的案件类型: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该类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型。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给付之诉,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所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对其提供公力救济。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子女进行抚养,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承权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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