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亲子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鉴定亲子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在于:亲子关系是否得以争执,鉴定亲子有无适用的余地;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判断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以进行亲子关系为必要。通说认为,亲子关系既存在可以进行争执的领域,亦存在不得进行争执的领域。一般情况下,认为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是决定法律上父母的**次基础,当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与生物学上的事实不相符时,也是以后者作为修正前者的依据。现在亲子法也强调“为子女”的理念,在亲子关系确定的程序上,贯彻血缘主义的适用。同时,虽然生物学上的事实虽然是决定法律上亲子关系的**重要的一个因素,但也并非**的因素。这现代亲子法的一个特点。亲子关系也存在不得争执的领域。如,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者一段时间经过,则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都可以确定下来。不能加以争执,因此,也无进行鉴定亲子的必要。另外,经过法律上的程序确立的亲子关系,如由自然出生的登记、婚生推定等程序确定的亲子关系不容轻易破坏,这是亲子法的一大重要原则。因此,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和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当严加区别。不得轻易由鉴定亲子来推翻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以下几种情形,可采取鉴定亲子来判断亲子关系存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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